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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憲報刊登公共啟事須知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憲報一般在星期五出版。刊登公共啟事的申請連同所需文件,必須在以下截稿日期和時間前透過網上「憲報公共啟事提交及繳費系統」提交至政府物流服務署印務科(下稱「印務科」)。以其他方式提交的申請將退回給申請人,重新透過系統提交。
| 於預計刊登公共啟事的該星期的情況 | 截稿日期和時間 |
|---|---|
| 一般情況下(即不包括下列的情況) | 該星期的星期二上午八時前 |
| 星期一至星期五的其中一天為公眾假期 | 該星期的星期一上午八時前 |
| 如遇兩天或以上的公眾假期 | 截稿時間將於假期前三星期在憲報第6號副刊及 |
公共啟事
如就同一公共啟事提交超過一份申請,則每份稿件將視作獨立申請處理。不論公共啟事最終是否刊登,申請人仍可能須繳付全部費用。
申請人必須確保遞交的稿件內容正確,並且是最終的版本。
印務科會依照憲報的印刷格式排版,於網上「憲報公共啟事提交及繳費系統」把印刷稿傳遞予申請人校對,並以電郵通知申請人登入系統檢視校對稿。如申請人在預計刊登公共啟事日期前四天的中午仍未收到通知,申請人可致電 2564 9570 向印務科查詢。
稿件一般祇供校對一次。申請人應仔細校對印刷稿,然後在指定限期前透過系統確定校對稿可以付印及簽署作實,並完成網上付款。
如申請人未能在指定限期前簽署確定校對稿,申請人將被視作已終止該申請,惟申請人仍可能須繳交全部有關費用。
如欲取消尚未繳費的刊登公共啟事申請,申請人必須透過系統於指定截稿時間當日下午二時前取消申請。如欲撤銷刊登已繳費的公共啟事申請,申請人必須在指定截稿時間當日下午二時前,以書面通知印務科辦理手續。逾時通知概不受理。如於校對稿送出後始要求取消或撤銷刊登公共啟事,不論任何原因,申請人仍可能須繳付全部費用。
在憲報刊登公告一般是為了符合香港法律或法庭命令的規定如下:
| 群組 | 分類 |
|---|---|
|
私人條例草案 《公司條例》(股額、股份) |
第一次通知 第二次通知 第三次通知 取消及補發 |
| 《公司條例》 |
特別決議 給予債權人的通知書 最終會議 關於委任債權人的通知書 周年最終會議 |
| 高等法院 |
公司清盤 破產 遺囑認證方面的審判權 雜項法律程序等 |
| 通知 |
業務轉讓 拆夥 擬出售物業會議通知 辭職通知 《保險公司條例》 |
| 雜項事宜 |
最新出版刊物 《商標條例》 |
根據《商標條例》(第 559 章) 第 42 條所接納的商標註冊申請無須刊登於憲報。但根據被廢除的《商標規則》(第 43A 章) 第 22(5) 條的商標註冊申請,公共啟事須於憲報刊登;申請表格需夾附知識產權署所發出的表格IP185正本,而商標圖示(需為照片或印在白紙上的線條繪圖)亦應一併遞交。申請人可於公共啟事刊登後一個月內取回照片或線條繪圖,否則將予毀棄而不再另行通知。
政府物流服務署署長有權拒收不適宜刊登的公共啟事稿件。
出版人聲明
出版人刊登各界交來的公共啟事,並不表示該等公共啟事的內容已獲政府或政府的代表認可。
公共啟事費用 – 價目表
| 公共啟事按長度收費 | 每一厘米為 |
|---|---|
| 一格位 (6 厘米闊) | 182 元 |
| 兩格位 (12.5 厘米闊) | 364 元 |
公共啟事的長度包括標準的上下邊位。長度不足一厘米者,亦作一厘米計算。
收費表刊載於憲報第6號副刊及政府物流服務署網頁內。所繳交費用並不包括知識產權署或公司註冊處等其他政府部門的收費。
公共啟事費用 – 付款方式
申請人必須透過網上「憲報公共啟事提交及繳費系統」即時或在指定限期前以轉數快(FPS)、繳費靈(PPS)或信用卡完成網上付款。
如果你對網上付款方式的設定有任何查詢,請聯絡你的銀行(轉數快及信用卡)或繳費靈(繳費靈熱線:2311 98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