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憲報刊登公共啟事須知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憲報一般在星期五出版。刊登公共啟事的申請表格 GLD 18連同所需文件,必須在該星期的星期一下午四時前送達政府物流服務署印務科。如星期一至星期五的其中一天為公眾假期,則申請須於上一星期的星期五下午四時前送達印務科。如遇兩天或以上的公眾假期,截稿時間將於假期前三星期在憲報第6號副刊及 憲報網頁內公佈。

申請表格 GLD 18可於 政府物流服務署網頁下載或致電印務科(2564 9570)索取。申請亦可使用公司信箋提出,但必須詳列 GLD 18所需的全部資料。

申請表格 GLD 18及所需文件應以電郵、傳真或專人送遞方式送達印務科。電郵、傳真或信封面須註明「憲報稿件」,以方便處理。請勿同時以上述三種方式提交申請,否則各來稿均作獨立申請處理。遞交的稿件必須正確,並且是最後的版本。

印務科會依照憲報的印刷格式排版,並會傳真印刷稿予申請人校對。如在預計刊登公共啟事日期前四天的中午仍未收到通知,申請人可致電 2564 9570 查詢。

申請人應仔細校對印刷稿,然後填寫回條及簽署作實;並根據回條上的指示,在指定限期前將印刷稿連同所需費用交回政府物流服務署。稿件祇供校對一次。

如申請人未能在指定限期前交回印刷稿,將視作撤銷刊登公共啟事處理,惟申請人仍須繳交全部有關費用。收費表刊載於憲報第6號副刊的封面內頁及政府物流服務署網頁內。費用並不包括知識產權署或公司註冊處等其他政府部門的收費。

如欲撤銷刊登公共啟事,申請人必須以書面通知,並於指定截稿時間翌日中午十二時前送達印務科,以進行辦理撤銷手續。逾時通知概不受理。如於印刷稿送出後始要求撤銷刊登公共啟事,不論原因為何,申請人仍須繳付全部費用。

如申請人就同一公共啟事將超過一份稿件送交印務科排版,則每份稿件將視作獨立申請處理。不論公共啟事最終是否刊登,申請人須繳付全部費用。

根據《商標條例》(第 559 章) 第 42 條所接納的商標註冊申請無須刊登於憲報。但根據被廢除的《商標規則》(第 43A 章) 第 22(5) 條,商標註冊申請的公共啟事須於憲報刊登;申請表格需夾附知識產權署所發出的表格IP185正本,而商標圖示(需為照片或印在白紙上的線條繪圖) 亦應一併遞交。申請人可於公共啟事刊登後一個月內取回照片或線條繪圖,否則將予毀棄而不再另行通知。

政府物流服務署署長有權拒收不適宜刊登的公共啟事稿件。

政府物流服務署印務科

地址:香港柴灣創富道11號政府物料營運中心10樓

電話:2564 9570、2564 9565

電郵: pd_public_notices@gld.gov.hk

出版人聲明

出版人刊登各界交來的公共啟事,並不表示該等公共啟事的內容已獲政府或政府的代表認可。

公共啟事費用

每次刊登公共啟事價目

公共啟事按長度收費 每一厘米為
一格位 (6 厘米闊) 182 元
兩格位 (12.5 厘米闊) 364 元

公共啟事的長度包括標準的上下邊位。
長度不足一厘米者,亦作一厘米計算。

公共啟事付款

一般繳款單繳款方式

政府物流服務署會計部會以電郵方式向客戶發出一般繳款單。客戶可透過繳費靈、自動櫃員機、電子支票、轉數快、網上銀行或其他詳列於一般繳款單背頁之方式繳交費用。客戶在繳費後,請將付款記錄的掃描影像以電郵方式傳遞回本署會計部予以確認,並將稿件以電郵或傳真方式,送回本署印務科。

收款處繳款方式

客戶亦可將稿件及費用由專人送回香港北角渣華道 333 號北角政府合署 10 樓政府物流服務署會計組收款處,該處的辦公時間為星期一至五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下午一時及下午二時至五時。凡支票、匯票或本票均須書明支付「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並加劃線,抬頭人不應為個別職員。客戶以支票、匯票或本票方式付款,須待其兌現後方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