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宪报刊登公共启事须知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宪报一般在星期五出版。刊登公共启事的申请表格 GLD 18连同所需文件,必须在该星期的星期一下午四时前送达政府物流服务署印务科。如星期一至星期五的其中一天为公众假期,则申请须于上一星期的星期五下午四时前送达印务科。如遇两天或以上的公众假期,截稿时间将于假期前三星期在宪报第6号副刊及 宪报网页内公布。

申请表格 GLD 18可于 政府物流服务署网页下载或致电印务科(2564 9570)索取。申请亦可使用公司信笺提出,但必须详列 GLD 18所需的全部资料。

申请表格 GLD 18及所需文件应以电邮、传真或专人送递方式送达印务科。电邮、传真或信封面须注明「宪报稿件」,以方便处理。请勿同时以上述三种方式提交申请,否则各来稿均作独立申请处理。递交的稿件必须正确,并且是最后的版本。

印务科会依照宪报的印刷格式排版,并会传真印刷稿予申请人校对。如在预计刊登公共启事日期前四天的中午仍未收到通知,申请人可致电 2564 9570 查询。

申请人应仔细校对印刷稿,然后填写回条及签署作实;并根据回条上的指示,在指定限期前将印刷稿连同所需费用交回政府物流服务署。稿件祇供校对一次。

如申请人未能在指定限期前交回印刷稿,将视作撤销刊登公共启事处理,惟申请人仍须缴交全部有关费用。收费表刊载于宪报第6号副刊的封面内页及政府物流服务署网页内。费用并不包括知识产权署或公司注册处等其他政府部门的收费。

如欲撤销刊登公共启事,申请人必须以书面通知,并于指定截稿时间翌日中午十二时前送达印务科,以进行办理撤销手续。逾时通知概不受理。如于印刷稿送出后始要求撤销刊登公共启事,不论原因为何,申请人仍须缴付全部费用。

如申请人就同一公共启事将超过一份稿件送交印务科排版,则每份稿件将视作独立申请处理。不论公共启事最终是否刊登,申请人须缴付全部费用。

根据《商标条例》(第 559 章) 第 42 条所接纳的商标注册申请无须刊登于宪报。但根据被废除的《商标规则》(第 43A 章) 第 22(5) 条,商标注册申请的公共启事须于宪报刊登;申请表格需夹附知识产权署所发出的表格IP185正本,而商标图示(需为照片或印在白纸上的线条绘图) 亦应一并递交。申请人可于公共启事刊登后一个月内取回照片或线条绘图,否则将予毁弃而不再另行通知。

政府物流服务署署长有权拒收不适宜刊登的公共启事稿件。

政府物流服务署印务科

地址:香港柴湾创富道11号政府物料营运中心10楼

电话:2564 9570、2564 9565

电邮: pd_public_notices@gld.gov.hk

出版人声明

出版人刊登各界交来的公共启事,并不表示该等公共启事的内容已获政府或政府的代表认可。

公共启事费用

每次刊登公共启事价目

公共启事按长度收费 每一厘米为
一格位 (6 厘米阔) 182 元
两格位 (12.5 厘米阔) 364 元

公共启事的长度包括标准的上下边位。
长度不足一厘米者,亦作一厘米计算。

公共启事付款

一般缴款单繳款方式

政府物流服务署会计部会以电邮方式向客户发出一般缴款单。客户可透过缴费灵、自动柜员机、电子支票、转数快、网上银行或其他详列于一般缴款单背页之方式缴交费用。客户在缴费后,请将付款记录的扫描影像以电邮方式传递回本署会计部予以确认,并将稿件以电邮或传真方式,送回本署印务科。

收款处繳款方式

客户亦可将稿件及费用由专人送回香港北角渣华道 333 号北角政府合署 10 楼政府物流服务署会计组收款处,该处的办公时间为星期一至五上午八时三十分至下午一时及下午二时至五时。凡支票、汇票或本票均须书明支付「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并加划线,抬头人不应为个别职员。客户以支票、汇票或本票方式付款,须待其兑现后方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