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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宪报刊登公共启事须知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宪报一般在星期五出版。刊登公共启事的申请连同所需文件,必须在以下截稿日期和时间前透过网上「宪报公共启事提交及缴费系统」提交至政府物流服务署印务科(下称「印务科」)。以其他方式提交的申请将退回给申请人,重新透过系统提交。
| 于预计刊登公共启事的该星期的情况 | 截稿日期和时间 |
|---|---|
| 一般情况下(即不包括下列的情况) | 该星期的星期二上午八时前 |
| 星期一至星期五的其中一天为公众假期 | 该星期的星期一上午八时前 |
| 如遇两天或以上的公众假期 |
截稿时间将于假期前三星期在宪报第6号副刊及 |
公共启事
如就同一公共启事提交超过一份申请,则每份稿件将视作独立申请处理。不论公共启事最终是否刊登,申请人仍可能须缴付全部费用。
申请人必须确保递交的稿件内容正确,并且是最终的版本。
印务科会依照宪报的印刷格式排版,于网上「宪报公共启事提交及缴费系统」把印刷稿传递予申请人校对,并以电邮通知申请人登入系统检视校对稿。如申请人在预计刊登公共启事日期前四天的中午仍未收到通知,申请人可致电 2564 9570 向印务科查询。
稿件一般祇供校对一次。申请人应仔细校对印刷稿,然后在指定限期前透过系统确定校对稿可以付印及签署作实,并完成网上付款。
如申请人未能在指定限期前签署确定校对稿,申请人将被视作已终止该申请,惟申请人仍可能须缴交全部有关费用。
如欲取消尚未缴费的刊登公共启事申请,申请人必须透过系统于指定截稿时间当日下午二时前取消申请。如欲撤销刊登已缴费的公共启事申请,申请人必须在指定截稿时间当日下午二时前,以书面通知印务科办理手续。逾时通知概不受理。如于校对稿送出后始要求取消或撤销刊登公共启事,不论任何原因,申请人仍可能须缴付全部费用。
在宪报刊登公告一般是为了符合香港法律或法庭命令的规定如下:
| 群组 | 分类 |
|---|---|
|
私人条例草案 《公司条例》(股额、股份) |
第一次通知 第二次通知 第三次通知 取消及补发 |
| 《公司条例》 |
特别决议 给予债权人的通知书 最终会议 关于委任债权人的通知书 周年最终会议 |
| 高等法院 |
公司清盘 破产 遗嘱认证方面的审判权 杂项法律程序等 |
| 通知 |
业务转让 拆伙 拟出售物业会议通知 辞职通知 《保险公司条例》 |
| 杂项事宜 |
最新出版刊物 《商标条例》 |
根据《商标条例》(第 559 章) 第 42 条所接纳的商标注册申请无须刊登于宪报。但根据被废除的《商标规则》(第 43A 章) 第 22(5) 条的商标注册申请,公共启事须于宪报刊登;申请表格需夹附知识产权署所发出的表格IP185正本,而商标图示(需为照片或印在白纸上的线条绘图)亦应一并递交。申请人可于公共启事刊登后一个月内取回照片或线条绘图,否则将予毁弃而不再另行通知。
政府物流服务署署长有权拒收不适宜刊登的公共启事稿件。
出版人声明
出版人刊登各界交来的公共启事,并不表示该等公共启事的内容已获政府或政府的代表认可。
公共启事费用 – 价目表
| 公共启事按长度收费 | 每一厘米为 |
|---|---|
| 一格位 (6 厘米阔) | 182 元 |
| 两格位 (12.5 厘米阔) | 364 元 |
公共启事的长度包括标准的上下边位。长度不足一厘米者,亦作一厘米计算。
收费表刊载于宪报第6号副刊及政府物流服务署网页内。所缴交费用并不包括知识产权署或公司注册处等其他政府部门的收费。
公共启事费用 – 付款方式
申请人必须透过网上「宪报公共启事提交及缴费系统」实时或在指定限期前以转数快(FPS)、缴费灵(PPS)或信用卡完成网上付款。
如果你对网上付款方式的设定有任何查询,请联络你的银行(转数快及信用卡)或缴费灵(缴费灵热线:2311 98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