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物流服务署(“物流署”)按招标需要备有货品和有关服务的供应商名册(“供应商名册”)。供应商名册是根据本署的采购物品组别编号(“组别编号”)所涵盖的货品和有关服务的類别分類。物流署会不时就采购的货品及/或有关服务,向供应商名册上有关组别编号的供应商发出招标通知。

申请纳入物流署供应商名册费用全免。如欲申请纳入本署供应商名册,可透过本署的采购及合约管理系统提交网上申请(请按下方的「网上表格」)或填写申请表格(请按下方的「纳入物流署供应商名册申请表格」),并透过下列方式交回本署。

电邮 supplier_reg@gld.gov.hk;
传真 (852) 2807 2764; 或
邮递 香港北角渣华道333号
北角政府合署9楼
政府物流服务署
供应商纪录小组

纳入物流署供应商名册申请表格 (请按下方其中一项连结):

网上表格 /    纳入物流署供应商名册申请表格

物流署供应商名册上货品和服务的分类 (请按下方的连结):

物流署供应商名册上货品和服务的分类

申请纳入供应商名册及已获纳入名册的供应商,必须遵守下列所规定的条款及条件。

  1. 政府物流服务署(“物流署”)或会不时就采购的货品或服务,向供应商名册上有关采购物品组别编号(“组别编号”)的供应商发出招标通知(“通知”)。在物流署供应商名册上的供应商(“供应商”)并无接收通知的专有权,亦无任何权利或期望一定会收到上述通知。即使没有收到任何通知,供应商仍可就公开招标递交标书。供应商收到物流署就某招标发出的通知,并不表示会获批该招标涉及的合约。供应商无论是否已纳入物流署某组别编号的供应商名册,或是否收到通知,均不表示政府或物流署认可该供应商一定适合、恰当,或具备所需的能力与政府签订合约以供应该组别编号所涵盖或该通知所指的货品或服务类别。至于供应商是否适合获批合约,每宗个案均会按照招标条款受到评审﹔

  2. 政府有权因应任何有关资料(例如供应商对招标的回应情况、业务停止或无法联络等),重新审视供应商是否应继续被纳入本署供应商名册内,亦可随时将任何供应商的资料从本署的供应商名册内删除,而无须事前作出通知,亦无须作出赔偿﹔

  3. 尽管代表政府的物流署已尽量确保所发出的通知准确,但所有通知均以“现况”形式发出,并无任何种类的明示或隐含的保证,尤其并无对该等通知的准确性、可靠性、完整性、安全性、及时间性作任何保证,亦没有保证该等通知并无侵权、适合作某特定用途或不含电脑病毒。对于任何因该等通知的不正确、错误或遗漏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损害或开支,政府、其雇员及代理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对于任何人(包括任何供应商)根据或依赖该等通知,或因未能收到该等通知,或源自或与供应商的资料从物流署供应商名册上被删除有关而作出的决定、行动或不采取行动,因而导致的损害(包括但不限于直接、一般、特别、附带或衍生的损害),不论是基于合约、侵权或其他理由,政府、其雇员及代理人亦不会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4. 物流署可透过邮递、传真或电邮方式,向供应商发出任何通知或其他通讯﹔

  5. 物流署保留日后更改上述条款及条件的权利。有关改动会在此网页刊登﹔及

  6. 上述条款及条件的中文译本如与英文本有异,以英文本为准。

以下为申请纳入物流署供应商名册的相关文件及资讯:

  • 政府物流服务署供应商名册上的供应商须知
  • 招标及合约的标准条款及条件
  • 承办商表现评估
  • 环境保护政策及环保须知
  • 环保采购
  •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 香港法例第201章「防止贿赂条例」
  • 本署的目标是在收到全部所需文件后,百分之九十五的网上及书面申请将可分别于5个及7个工作天内处理。

    如对申请纳入物流署供应商名册的事宜有任何疑问,可透过下列方式联络本署的供应商纪录小组:

    电话:(852) 2231 5381; 电邮supplier_reg@gld.gov.hk; 或 传真:(852) 2807 27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