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物流服务署备有各种货品和服务的供应商名单(“供应商名单”),现存放于香港北角渣华道333号北角政府合署9楼政府物流服务署总部,以供查阅。
凡现时未列入本署供应商名单的人士,如欲获纳入该名单,可透过以下途径申请。本署将不会收取任何费用。
资讯科技专业服务的供应商
资讯科技专业服务的供应商也可透过政府资讯科技总监办公室的供应商社群入门网站登记成为其供应商:
政府资讯科技总监办公室的资讯科技供应商名单可以在以下链接中找到:
就下述采购物品组别编号所涵盖的货品或服务,凡申请列入及已列入并确定继续保留在相关供应商名单者,须遵守或符合下文的条款及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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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如有需要,政府物流服务署(“物流署”)或会不时就供应采购物品组别编号(“组别编号”)所涵盖的货品或服务,向有关组别编号供应商名单上的人士(“供应商”)发出招标通知(“通知”)。在物流署组别编号供应商名单上的供应商并无接收通知的专有权,亦无任何权利或期望一定会收到上述通知。即使没有收到任何通知,供应商仍可就公开招标递交标书。供应商收到物流署就某合约发出的通知,并不表示会获批该合约。供应商无论是已列入物流署某组别编号的供应商名单,或是收到通知,均不表示政府或物流署认可该供应商一定适合、恰当,或具备所需的能力与政府签订合约以供应该组别编号所涵盖或该通知所指的货品或服务类别。至于供应商是否适合获批合约,每宗个案均会按照招标条款受到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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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倘供应商已列入某组别编号的供应商名单,物流署会经常评审其对该组别编号所涵盖货品或服务招标的回应情况。供应商必须就物流署的招标提交足够的回应,并须能提交有竞争力的标书,才可继续保留在供应商名单上。本署可不时评审供应商作为物流署供应商的资格,亦可随时从供应商名单删除任何供应商名称,而事前无须作出通知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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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尽管代表政府的物流署已尽量确保所发出的通知准确可靠,但所有通知均以“现况”形式发出,并无任何种类的明示或隐含的保证,尤其并无对该等通知的准确性、可靠性、完整性、安全性、及时间性作任何保证,亦没有保证该等通知并无侵权、适合作某特定用途或不含电脑病毒。对于任何因该等通知不正确、错误或遗漏而引致的损失、损害或开支,政府、其雇员及代理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对于任何人(包括任何供应商)根据或依赖该等通知,或因未能收到该等通知,或源自或与供应商从政府物流服务署供应商名单上被删除有关而作出的决定、行动或不采取行动,因而导致的损害(包括但不限于直接、一般、特别、附带或衍生的损害),不论是基于合约、侵权或其他理由,政府、其雇员及代理人亦不会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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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物流署可透过邮递、传真或电邮方式,向供应商发出任何通知或其他通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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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物流署保留日后更改上述条款及条件的权利。有关改动会在这网页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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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上述条款及条件的中文译本如与英文本有异,以英文本为准。
以下为申请列入成为政府物流服务署供应商的相关文件及资讯:
有关申请登记成为政府物流服务署供应商,本署的目标是百分之九十五的申请可在接获全部所需文件后7个工作天内处理完毕。
有关申请列入成为本署供应商,可向下列资料中心查询:
政府物流服务署
香港北角渣华道333号
北角政府合署9楼
供应商纪录小组
电话号码:(852) 2231 5381
传真号码:(852) 2807 2764
电邮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