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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憲 報 刊 登 公 告

於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憲 報 刊 登 公 共 啟 事 的 程 序

申 請 人 可 向 政 府 物 流 服 務 署 印 務 科 索 取 或 從 網 上 下 載 (http://www.gld.gov.hk) 申 請 表 格 GLD 18 * , 申 請 刊 登 公 共 啟 事 。 此 外 , 亦 可 使 用 公 司 信 箋 提 出 申 請 , 但 信 內 必 須 載 列 表 格 GLD 18 * 所 需 的 全 部 資 料 。 至 於 刊 登 在 商 標 條 例 下 的 公 共 啟 事 , 則 需 夾 附 知 識 產 權 署 所 發 出 的 表 格 IP185 正 本 。

遞 交 的 稿 件 必 須 正 確 , 並 且 是 最 後 的 版 本 。 稿 件 須 以 打 字 機 打 出 或 以 電 腦 打 印 。

申 請 書 必 須 在 信 封 面 註 明 「 憲 報 稿 件 」 , 並 須 在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憲 報 第 6 號 副 刊 所 載 的 「 刊 登 公 共 啟 事 須 知 」 規 定 的 截 稿 時 間 之 前 , 送 達 香 港 鰂 魚 涌 英 皇 道 979 號 太 古 坊 康 和 大 廈 政 府 物 流 服 務 署 印 務 科 , 亦 可 送 交 香 港 北 角 渣 華 道 333 號 北 角 政 府 合 署 10 樓 政 府 物 流 服 務 署 會 計 組 收 款 處 代 收 。

政 府 物 流 服 務 署 署 長 會 依 照 本 署 的 印 刷 格 式 排 版 , 並 傳 真 稿 件 予 申 請 人 校 對 。 申 請 人 應 仔 細 校 對 印 刷 稿 , 然 後 填 寫 回 條 (GLD(PD) 66A) 及 簽 署 作 實 ; 並 在 指 定 限 期 前 , 將 印 刷 稿 連 同 所 需 費 用 ( 支 票 或 現 金 ) 交 回 本 署 。

申 請 人 如 在 預 計 刊 登 啟 事 日 期 前 四 天 的 中 午 仍 未 收 到 本 署 通 知 , 可 致 電 2564 9570 查 詢 。

如 印 刷 稿 未 能 在 回 條 所 指 定 的 限 期 前 交 回 , 將 視 作 撤 銷 刊 登 啟 事 處 理 , 惟 申 請 人 仍 須 繳 交 全 部 有 關 費 用 。

所 付 的 金 額 並 不 包 括 知 識 產 權 署 或 公 司 註 冊 處 等 其 他 政 府 部 門 所 收 取 的 費 用 。

公 共 啟 事 費 用 表 刊 載 於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憲 報 第 6 號 副 刊 的 封 面 內 頁 。


你 須 具 備 Adobe Arcrbot Reader Version 以 便 瀏 覽 申 請 表 格 。 請 到 http://www.chinese-t.adobe.com/products/acrobat/readstep2.html?c=hk下 載 所 需 軟 件 。


申 請 刊 登 公 共 啟 事 須 知

申 請 於 憲 報 刊 登 公 共 啟 事 者 , 必 須 與 出 版 日 同 週 的 星 期 一 下 午 四 時 前 將 稿 件 送 達 政 府 物 流 服 務 署 印 務 科 辦 事 處 。 倘 若 星 期 一 、 星 期 二 、 星 期 三 、 星 期 四 或 星 期 五 為 公 眾 假 期 , 則 稿 件 需 於 上 一 周 星 期 五 下 午 四 時 前 送 達 。

如 遇 公 眾 假 期 連 續 超 過 兩 日 而 引 致 截 稿 日 期 需 予 更 改 者 , 本 署 將 於 假 期 前 三 星 期 將 截 稿 日 期 在 第 六 號 副 刊 公 佈 。

倘 於 稿 件 排 版 後 擬 撤 銷 刊 登 啟 事 , 不 論 原 因 為 何 , 仍 須 照 額 付 足 費 用 。 如 屬 同 一 啟 事 但 送 交 本 署 排 版 的 稿 件 超 過 一 份 時 , 則 每 份 稿 件 將 視 作 一 份 獨 立 申 請 處 理 。 不 論 啟 事 最 終 是 否 刊 登 , 均 須 照 額 付 足 費 用 。 稿 件 祇 供 校 對 一 次 。

如 申 請 人 欲 撤 銷 刊 登 啟 事 , 則 必 須 以 書 面 通 知 , 此 通 知 書 最 遲 應 於 指 定 截 止 收 稿 日 期 之 次 日 中 午 十 二 時 前 送 達 本 署 進 行 辦 理 撤 銷 手 續 。 任 何 逾 時 之 通 知 , 本 署 概 不 受 理 。

申 請 人 交 來 刊 登 的 設 計 及 商 標 , 需 為 照 片 或 印 在 白 紙 上 的 線 條 繪 圖 , 並 應 在 來 稿 時 一 併 遞 交 。 政 府 物 流 服 務 署 署 長 有 權 拒 收 任 何 不 符 合 規 格 的 啟 事 。 申 請 人 可 於 啟 事 刊 登 後 一 個 月 內 , 取 回 其 照 片 或 線 條 繪 圖 , 逾 期 本 署 將 予 以 毀 棄 。

政 府 物 流 服 務 署 署 長 有 權 拒 收 不 適 宜 刊 登 的 稿 件 。

查 詢 電 話 : 2564 9570 、 2564 9532 ; 電 郵 : pd-enquiry@gld.gov.hkinfo@gld.gov.hk


出 版 人 聲 明

出 版 人 刊 登 各 界 交 來 的 啟 事 , 並 不 表 示 該 等 啟 事 的 內 容 已 獲 政 府 或 政 府 的 代 表 認 可 。

公 共 啟 事 費 用

每 次 刊 登 啟 事 價 目
  啟 事 按 長 度 收 費 每 一 厘 米 為
  一 格 位 ( 6 厘 米 闊 ) 182 元
  兩 格 位 ( 12.5 厘 米 闊 ) 364 元

啟 事 的 長 度 包 括 標 準 的 上 下 邊 位 。
長 度 不 足 一 厘 米 者 , 亦 作 一 厘 米 計 算 。

廣 告 費 用 必 須 預 先 繳 付 。 收 款 處 設 於 香 港 北 角 渣 華 道 3 3 3 號 北 角 政 府 合 署 1 0 樓 政 府 物 流 服 務 署 會 計 組 。 收 款 時 間 為 星 期 一 至 五 上 午 八 時 三 十 分 至 下 午 一 時 及 下 午 二 時 至 五 時 。凡 支 票 、 匯 票 及 本 票 均 須 書 明 支 付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 並 加 劃 線 , 抬 頭 人 不 應 為 個 別 職 員 。 以 支 票 方 式 付 款 , 須 待 支 票 兌 現 後 方 為 有 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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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 © | 重要告示 | 私隱政策 | 修訂日期 : 10/02/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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