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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登記成為政府物流服務署供應商

政 府 物 流 服 務 署 備 有 各 種 貨 品 和 服 務 的 供 應 商 的 名 單 , 以 便 在 進 行 採 購 時 , 向 有 關 供 應 商 發 出 投 標 通 知 。 上 述 名 單 現 存 放 於 香 港 北 角 渣 華 道 333 號 北 角 政 府 合 署 9 樓 政 府 物 流 服 務 署 總 部 , 以 供 查 閱 。

凡 現 時 未 於 本 署 登 記 的 商 號 , 如欲 將 其 商 號 名 稱 納 入 該 名 單 內 , 可 透 過 以下 途 徑 申 請 。 本 署 將 不 會 收 取 任 何 登 記 費用 。

  • 採 購 及 合 約 管 理 系 統 網 站 :http://www.gldpcms.gov.hk ;或
  • 電 子 投 標 系 統 網 站 :http://www.ets.com.hk ;或
  • 向 政 府 物 流 服 務 署 署 長 提 出 書 面 申 請


  • 你 可 下 載 申 請 登 記 成 為 政 府 物 流 服 務 署 供 應 商 的 表 格 :

     

    本 署 會 審 核 接 獲 的 申 請 書 。 提 交 的 證 明 文 件 經 查 證 後 , 商 號 如 獲 本 署 接 納 , 即 可 獲 得 登 記 。 至 於 商 號 的 名 稱 是 否 可 繼 續 保 留 在 名 單 上 , 則 須 視 乎 該 商 號 能 否 提 交 有 競 爭 力 的 標 書 , 以 及 在 履 行 發 給 的 訂 單 或 合 約 時 的 表 現 而 定 。 政 府 物 流 服 務 署 有 權 根 據 有 關 該 公 司 資 格 的 新 資 料 , 對 其 登 記 資 格 作 出 重 估 。

    如 有 需 要 時 , 本 署 會 通 知 名 單 內 的 供 應 商 就 其 登 記 提 供 的 物 料 或 服 務 , 參 加 競 投 。

    有 關 供 應 商 的 登 記 及 一 般 投 標 事 宜 , 可 向 下 列 資 料 中 心 查 詢 :

    政 府 物 流 服 務 署
    香 港 北 角 渣 華 道 333 號
    北 角 政 府 合 署 9 樓
    政 府 物 流 服 務 署
    物 料 供 應 主 任 ﹝ 供 應 商 記 錄 ﹞
    電 話 號 碼 : (852) 2231 5289
    圖 文 傳 真 : (852) 2807 2764
    國 際 網 絡 電 子 郵 件 : hktender@gld.gov.hk

    政 府 物 流 服 務 署 按 採 購 物 品 組 別 編 號 採 購 的 貨 品

    索 引 - 請 按 一 下 所 選 的 貨 品 組 別

    免責聲明:
       
    (一) 政府物流服務署備存的供應商名單(“名單”)只用作通訊用途(如適用)。任何名單,或政府物流服務署就供應貨品或服務發出的招標通知(“通知”)均不會導致任何名單上的供應商(“供應商”)一方有任何權利或期望,或導致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政府”)一方負上任何責任。政府不會向供應商作出任何陳述、申述或保證(明示或隱含),通知或任何通知會不受干擾、及時提供、安全可靠或不會出錯。就公開招標而言,供應商應細閱載於政府憲報、所選的本地報紙及政府物流服務署網站的招標通告。
       
    (二) 在任何情況下,政府均不會因為或就任何供應商未能或延遲接收任何通知(不論是以電子方式或其他方式傳送),或在任何時間從任何名單刪除任何供應商名稱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或損害向任何供應商負上責任,包括但不限於直接、間接、特別、附帶或衍生的損失,以及商業利潤的損失、業務暫停、商業資料的損失或其他金錢上的損失,即使政府物流服務署已獲悉可能引致有關損失或損害,不論是基於合約、侵權行為,或其他法律或衡平法的理由而引致。
       
    (三) 政府物流服務署發給供應商的任何通知或其他通訊,(i)如以郵遞發出,應於發送日期(香港時間)的下一個香港營業日當作收訖處理;以及(ii)如以傳真或電郵發出,應於發出之時當作收訖處理,不論供應商實際上有否收訖該等傳真或電郵。
       
    (四) 本免責聲明的中文譯本如與英文本有異,以英文本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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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 © | 重要告示 | 私隱政策 | 修訂日期 : 29/01/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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