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列入成为政府物流服务署供应商

政 府 物 流 服 务 署 备 有 各 种 货 品 和 服 务 的 供 应 商 的 名 单 , 以 便 在 进 行 采 购 时 , 向 有 关 供 应 商 发 出 投 标 通 知 。 上 述 名 单 现 存 放 于 香 港 北 角 渣 华 道 333 号 北 角 政 府 合 署 9 楼 政 府 物 流 服 务 署 总 部 , 以 供 查 阅 。

凡 现 时 未 列 入 本 署 供 应 商 名 单 的 商 号 , 如 欲 将 其 商 号 名 称 纳 入 该 名 单 内 , 可 透 过 以下 途 径 申 请 。 本 署 将 不 会 收 取 任 何 费 用 。

  • 采 购 及 合 约 管 理 系 统 网 站 :http://www.gldpcms.gov.hk ;或
  • 向 政 府 物 流 服 务 署 署 长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 你 可 下 载 申 请 列 入 成 为 政 府 物 流 服 务 署 供 应 商 的 表 格 :

    本 署 会 审 核 接 获 的 申 请 书 。 提 交 的 证 明 文 件 经 查 证 后 , 商 号 如 获 本 署 接 纳 , 即 可 列 入 本 署 的 供 应 商 名 单 内 。 商 号 须 提 交 有 竞 争 力 的 标 书 , 以 及 在 履 行 发 给 的 订 单 或 合 约 时 保 持 满 意 的 表 现, 才 可 继 续 保 留 在 名 单 上 。 政 府 有 权 因 应 任 何 可 能 影 响 该 公 司 资 格 的 新 资 料 , 对 其 作 为 本 署 供 应 商 的 资 格 作 出 评 审 。 此 外 , 政 府 可 随 时 从 本 署 的 供 应 商 名 单 删 除 任 何 一 间 公 司 ,而 事 前 无 须 作 出 通 知 和 赔 偿 。

    如 有 需 要 时 , 本 署 会 通 知 名 单 内 的 供 应 商 就 其 登 记 提 供 的 物 料 或 服 务 , 参 加 竞 投 。

    有 关 申 请 列 入 成 为 本 署 供 应 商 及 一 般 投 标 事 宜 , 可 向 下 列 资 料 中 心 查 询 :

    政 府 物 流 服 务 署
    香 港 北 角 渣 华 道 333 号
    北 角 政 府 合 署 9 楼
    政 府 物 流 服 务 署
    物 料 供 应 主 任 ﹝ 供 应 商 记 录 ﹞
    电 话 号 码 : (852) 2231 5289
    图 文 传 真 : (852) 2807 2764
    国 际 网 络 电 子 邮 件 : hktender@gld.gov.hk

    政 府 物 流 服 务 署 按 采 购 物 品 组 别 编 号 采 购 的 货 品

    索 引 - 请 按 一 下 所 选 的 货 品 组 别

    免责声明:
       
    (一) 政府物流服务署备存的供应商名单(“名单”)只用作通讯用途(如适用)。任何名单,或政府物流服务署就供应货品或服务发出的招标通知(“通知”)均不会导致任何名单上的供应商(“供应商”)一方有任何权利或期望,或导致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政府”)一方负上任何责任。政府不会向供应商作出任何陈述、申述或保证(明示或隐含),通知或任何通知会不受干扰、及时提供、安全可靠或不会出错。就公开招标而言,供应商应细阅载于政府宪报及政府物流服务署网站的招标通告。
       
    (二) 在任何情况下,政府均不会因为或就任何供应商未能或延迟接收任何通知(不论是以电子方式或其他方式传送),或在任何时间从任何名单删除任何供应商名称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或损害向任何供应商负上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直接、间接、特别、附带或衍生的损失,以及商业利润的损失、业务暂停、商业资料的损失或其他金钱上的损失,即使政府物流服务署已获悉可能引致有关损失或损害,不论是基于合约、侵权行为,或其他法律或衡平法的理由而引致。
       
    (三) 政府物流服务署发给供应商的任何通知或其他通讯,(i)如以邮递发出,应于发送日期(香港时间)的下一个香港营业日当作收讫处理;以及(ii)如以传真或电邮发出,应于发出之时当作收讫处理,不论供应商实际上有否收讫该等传真或电邮。
       
    (四) 本免责声明的中文译本如与英文本有异,以英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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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8/09/2011